Abstract: In our country, there are four cusTOPan institutions: archives room, national archives, records centers and archives depositories. Archives room is a archives utility grassroots organizations, but not necessarily the transitional institutions. National archives is an independent scientific and cultural institutions, its public limitations. Records Center and archives depositories are pfferent in nature transitional file management agency.
Keyword: Archives room;National archives;Records Center;Archives depository
如上文所述,当大家拓展了档案采集工作的范围之后,就不能将档案保管机构的采集范围和档案采集工作的范围画等号。也就是说,档案采集工作的主体不应仅仅局限于各级各类档案保管机构,还应该包含全社会各组织和个人。但,档案采集工作的主要任务仍应由各级各类档案保管机构承担。一般觉得,国内的档案保管机构有四大类:档案室、档案馆、文件中心和档案推广托管机构。因此,就有必要对这类档案保管机构的性质进行进一步的剖析和讨论。
1 作为内部机构的档案室是档案事业的基层组织,但可能不是过渡性机构
关于档案室的概念,权威教程是这么规定的:“档案室是各组织(包含机关、团体、学校、工厂、企业、事业单位等,下同)统一保管和管理本单位档案的内部机构。”[1]由此可以推知档案室的基本性质如下:
其一,档案室是一个单位的内部机构。
其二,档案室保存的是本单位的档案。
其三,档案室是国家档案工作体系中最基层的业务机构。
但,它是否一个先期保管具备长远借助价值档案的过渡性机构呢?这是存疑的。也就是说,尽管相当多的档案室(特别是机关档案室)是一种过渡性机构,但“过渡性机构”能否作为档案室性质的第四个特征,仍有争论。
假如大家觉得档案室是过渡性机构,那样很多企业、事业单位(包含高校等)的档案保管机构就不可以称为档案室;假如大家觉得不是,那样很多企业、事业单位(包含高校等)的档案保管机构尽管已称为档案馆,但本质上仍是档案室,由于它们符合上述三个特征。
所以,大家不认同档案室必须要是一个暂时保存档案的过渡性机构。也就是说,它可以是、也可以不是一个过渡性机构。如此一来,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包含高校等)的档案保管机构都可以称为档案室,尽管有时它们挂的是“档案馆”的牌子。理由如下:
第一,国际档案界的看法觉得,档案馆是永久保存档案的机构,但并没说只有档案馆是永久保存档案的唯一机构。
第二,虽然国内机关、团体档案室与一些企业、事业单位档案室都是暂时保存档案的过渡性机构,但相当数目的企业、事业单位(包含高校)档案室可以永久保存本单位的档案。而且,档案采集工作的主体也已从原来的档案保管机构渐渐拓展到全社会各组织和个人。这类组织和个人当然大概永久保存自己采集起来的档案。
第三,从档案室的概念不可以势必地推导出“档案室是一个暂时保存档案的过渡性机构”。而且,在现有些各种教程当中也并不强调这一点。
应该注意的是,依据上述档案室性质的三个特征可以认定,联合档案室不是真的意义上的档案室,它更像后面提及的文件中心。
并且,依据上述档案室性质的三个特征还可以进一步作如下剖析:
其一,档案室是本单位的内部机构,主要为本单位服务。
其二,档案室是国家档案工作体系中最基层的业务机构,起基础性用途。值得一提的是,虽然可能不是暂时保存档案的过渡性机构,未必都要按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但企业、事业单位档案保管机构当中某些要紧的、具备社会借助价值的永久档案也应该向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具体做法可以是自己保存一份(套),移交一份(套)。
其三,多数档案室(特别是机关、团体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具备公共性,同时它可能不是只暂时保存(处于半现行期的)档案的过渡性机构,应该可以作为现行文件公开的主体之一,参与到政务信息公开活动当中。第一,理论上是可行的。一般觉得,档案室保存的是半现行文件,但也应看到,档案室是文件形成单位的一个内部机构,是文件形成单位的组成部分,而且是文件形成单位唯一的文档聚集地。因此,由档案室对现行文件进行干涉与控制的条件是完全拥有的,这种干涉与控制除去保证形成文件的规范化、标准化以外,还可以使文件运动加速,达成实时归档,为现行文件与半现行文件的对姥爷开服务创造条件。第二,法律上是默许的。《档案法推行方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保存的尚未向档案馆移交的档案,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与中国公民需要借助的,须经档案保存单位的赞同。虽然法律上没规定档案室对外开放的义务,但也没明文禁止档案室对外开放。也就是说,档案室对外开放与否,本单位有充分的自由裁量权。伴随政务信息公开的日趋正常的状态和规范化,各机关、团体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更应该与时俱进,充分运用这一自由裁量权,让档案室参与到政务信息公开活动中来。 2 永久保存档案的档案馆是独立的科学文化事业机构,其“公共性”存在局限性
关于档案馆的概念,大家可以举百度百科对国家档案馆的概念为例:“由国家各级政府设立并领导,负责接收和管理肯定范围的具备社会和历史价值的各种档案,并提供社会借助的文化事业机构。”目前国内各级各类档案馆一般都长久或永久保存档案,因此,不少人觉得只有档案馆才能长久或者永久保存档案,其他档案保管机构均不具备如此的职能,将长久或者永久保存档案的机构完全等同于档案馆,这是对档案馆认识的一大误区。
关于档案馆的性质,“依据《档案法》和有关文件的规定,档案馆是党和国家的科学文化事业机构,是永久保管档案的基地,是科学研究和各方面工作借助档案史料的中心”。[2]这里所说的档案馆主如果指国家综合档案馆,但也应该包含各级专业(专门)档案馆,由此可以推知档案馆的性质如下:
其一,档案馆是一个独立的机构,是是党和国家的科学文化事业机构。因此,一方面国家综合档案馆既是党的、又是政府的机构,不可能是真的意义上的公共档案馆,从而具备肯定的机密性;但其次它又具备公共性,是科学文化事业机构。尤其是目前国内对建设公共档案馆的呼声愈加高,馆藏资源的公共性在逐步提升,档案的开放程度与规模在努力扩大,档案社会化服务的力度也在不断加大。所有这类使国内档案馆先天不足的“公共性”在后天得到了肯定的弥补,但这种先天留下的缺点是后天没办法完全弥补的。
其二,档案馆是永久保管档案的基地,保存的主要不是本单位的档案,而是具备社会借助价值的档案。需要强调的是,档案馆是永久保管档案的基地,同时也是只保管永久档案的基地。大家觉得应该更严格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档案采集的范围,即接收本级各机关、团体及所属单位的档案应明确为“具备永久保存价值”而非“具备长久保存价值”。具体理由是:第一,设区市以上的国家综合档案馆都是只保存永久档案的基地,只有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例外。而这一例外是一种权宜之计,有当时的历史背景,目的是为了丰富馆藏。各类专门(或专业性)档案馆同样可以这样保管。第二,作为只保管永久档案的基地有益于平时管理,既优化馆藏,又可以降低工作量。不再进馆的部分要紧的长期档案存放在外贸原单位的档案室,也可以因其公共性而得到开放,不影响借助。腾出的空间可以存放更要紧的来自社会各组织和个人的具备社会借助价值的永久档案。第三,海外的档案馆就是只保管永久档案的基地。
其三,档案馆是国家档案工作体系中的核心业务机构,是科学研究和各方面工作借助档案史料的中心。
由此可知,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与各级专业(专门)档案馆满足档案馆的上述性质特征,但部门、企事业单位档案馆不满足,它们本质上是档案室。
相应地,大家还可以对档案馆作如下剖析:
其一,档案馆是党和国家的科学文化事业机构,长期以来肩负着“为党管档、为国守史”的使命,主要为党政机关服务。国内的档案馆与海外的公共档案馆不同,不拥有公共档案馆与生俱来的“公共性”。“1838年8月英国颁布了《公共档案法》,成立了世界上第一个依法命名的‘公共档案馆’,以此不同于政府机关档案馆、教会档案馆、大学档案馆、私人企业档案馆。”[3]由此,不难理解为何国内档案馆的最重要服务对象是党政机关,而不是全体社会公民。
其二,档案馆是由国家设立,保存着对国家和社会有借助价值的档案,具备肯定的公共性,应该对外开放,为社会服务。虽然国内档案馆不拥有真的意义上的“公共性”,但因为其保存的主如果党政机关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公共档案,而且馆藏资源正在努力公共化;再加上,档案馆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愿望日益显现,档案馆服务社会化正在加大,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国内档案馆作为科学文化事业机构,拥有面向社会服务的条件,而且也应该为社会服务。当然,国内档案馆的“公共性”是存在局限性的,这与先天条件和后天进步都有着莫大的关系。为此,想要把国内档案馆建设成为真的意义上的公共档案馆的期望不适合太高。
其三,档案馆是国家档案工作体系中的核心业务机构,起核心用途。主要集中体目前两方面:一是档案馆在国家档案资源体系建设中起主导用途,档案馆网自上而下,遍布全国各地,保存着为数相当可观、规模相当庞大的档案。二是档案馆是提供档案社会化服务的主要承担者,在所有些档案保管机构中,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向社会提供档案借助服务职责的,唯独档案馆一家。
3 文件中心和档案推广托管机构是性质不一样的过渡性档案管理机构
3.1 文件中心是一种社会化、集约化和专业化的过渡性档案管理机构。“文件中心是为半现行文件最后处置之前进行便宜储存、保管和借助的一种机构。”这是国际档案理事会的术语词典对文件中心下的概念。如上文所述,文件中心是一种社会化、集约化和专业化的档案管理机构,它的设置一般不像档案室一样隶是某一个文件形成单位,而是按区域、按系统打造的介于文件形成单位和地方综合档案馆之间的一种过渡性档案管理机构。[4]可以如此理解文件中心的性质:
其一,作为一种过渡性档案管理机构,文件中心不永久保存档案。所以它不是档案馆。
其二,文件中心不像档案室一样隶是某一个文件形成单位,而是一个独立的档案保管机构,所以它不是档案室。但它也是是基层的业务机构。
其三,作为一种过渡性档案管理机构,文件中心既能够保存非档案的半现行文件,也可以保存已经成为档案的半现行文件。既能够指政府文件中心,也可以指商业性文件中心。
由此可以认定,联合档案室不是真的意义上的档案室,它更像文件中心。
下面的问题是,文件中心是否只保存半现行文件?或者说,它是否可以保存现行文件,从而积极参与现行文件的公开活动?依据现有些法律法规看,是可以的,至少如此做并没违反有关的规定。
另外,权威教程中“文件中心一般由国家的各级综合性档案馆负责管理”这句话值得质疑:其一,这是否说文件中心大概成为档案馆的内部机构?假如这是将国家档案馆内设的档案寄存中心与文件中心相提并论,确实不妥;假如不是,而只是在体制上同意领导、指导和监督,就不应该这么提;其二,政府文件中心可以在体制上同意领导、指导和监督,但商业性文件中心不是体制内,因此更不应该这样提。 下面,大家还可以对文件中心作进一步的剖析:
其一,文件中心作为一个管理半现行文件的过渡性档案管理机构,在文件形成单位与档案馆之间发挥着纽带、桥梁有哪些用途。文件中心一方面要妥善保管外贸原单位的半现行文件,满足外贸原单位的借助需要,其次又要对半现行文件进行最后处置,向档案馆移交具备长久保存价值的档案。就这一点而言,文件中心的功能与档案室相似,而且二者具备不可兼容性,也就是说,针对特定的文件形成单位,一方的存在就意味着另一方的消失,二者只能选其一。
其二,文件中心作为一个管理半现行文件的过渡性档案管理机构,以“精简、节省、高效”著称。文件中心的打造有益于消除现有些档案室管理模式中“小而全”的弊病,可以有效弥补档案室存在的机构不完善、职员不稳定、管理水平不高等很多不足,非常重要的优点是可以四两拨千斤,以有限的人财物资源达成最大的效益,突显“精简、节省、高效”的优势。当然,文件中心的这类优势在国内更多是停留在理论层面上的探讨,尚没在工作实践中显现出来。
其三,文件中心的管理对象不限于半现行文件,服务对象不限于文件形成单位。管理半现行文件,并为文件形成单位提供文件服务,这是文件中心打造的初衷。但,伴随政务信息公开的不断推进,文件中心有条件,也有能力在其中饰演适合角色。同时,也应看到文件中心能否把角色饰演好,非常重要的一个首要条件是文件形成单位是不是想将现行文件交由文件中心管理,并对姥爷开。依据现有些法律法规,是需要文件形成单位主动对姥爷开现行文件的,至于采取什么样的公开方法和程序则是很灵活的,可以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合,也可以参考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等等。这就意味着文件中心也可以成为现行文件公开场合,只须文件形成单位觉得有必要。
倘若国内的成长环境有所改变,允许文件中心有足够的进步壮大空间,那样它在以后的功能与打造之初相比,势必有所拓展。将来的文件中心不再只不过为文件形成单位提供文档管理服务,而且还可以向社会提供文件(包含现行文件和半现行文件)的借助服务。
3.2 档案推广托管机构是一种内部机构性质的过渡性档案管理机构。档案推广托管机构又称为档案寄存中心、档案推广托管中心,假如它是“国家综合档案馆设立的,为各类企业、社会组织与个人提供文件与档案寄存服务的机构”,[5]那样,可以推知它的性质如下:
其一,档案推广托管机构是一个单位(国家综合档案馆)的内部机构,或者是下属单位,隶是档案部门。它也是是基层的业务机构。
其二,档案推广托管机构保存的不是本单位的档案。因为所有权形式不变,所以本质上它是一种过渡性档案管理机构。
其三,它提供的既能够是有偿服务,也可以是免费服务。
那样,商业性文件寄存中心是不是是此类?回答是相反的,由于虽然它满足2、第三个特征,但并不满足第一个特征,即商业性文件寄存中心并不是内部机构。但不同仅此而已。假如大家给档案推广托管机构下概念时,不说它是由国家综合档案馆设立的,那样商业性文件寄存中心就大概是档案推广托管机构。所以教程这样界定还是有好处的,即可以防止混淆,从而把档案推广托管机构和商业性文件寄存中心不同开来。